近日,市場監(jiān)管總局首次發(fā)布了《茶葉包裝產品質量國家監(jiān)督抽查實施細則》(2023年版)(以下簡稱《細則》),對茶葉包裝產品質量的抽樣方法、檢驗依據、判定規(guī)則、判定原則等作出了規(guī)定。
抽樣方法
根據《細則》要求,在抽樣方法方面,相關檢測部門將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的待銷產品中和輔料倉庫內抽取,抽查樣品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抽取同類樣品需保證同一批次、同一規(guī)格型號。
同時,《細則》也對直接接觸茶葉包裝產品、茶葉包裝用紙產品、茶葉金屬罐產品等不同類別產品也作出了具體抽樣要求:
直接接觸茶葉包裝產品:對于茶葉包裝塑料材質膜類產品,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2卷,將每卷膜外層除去2m,每卷膜各抽取1.0m2×2,平均分為2份,其中1份作為檢驗樣品,1份作為備用樣品;對于塑料袋類產品,每批次產品抽取2箱,每箱中各抽取30個×2,平均分為2份,其中30個×2作為檢驗樣品,30個×2作為備用樣品。
對于茶葉包裝用紙產品,每批次產品抽取150張(片、只),其中100張(片、只)作為檢驗樣品,50只作為備用樣品。若產品最小銷售包裝為密封包裝且每包數量不是50張(片、只),為避免抽樣時破壞原包裝,可適當調整抽樣數量,保證檢樣不少于100張(片、只),備樣不少于50張(片、只)。每批次產品抽查樣品總質量應不少于300g,其中檢樣、備樣按比例2:1抽?。粚τ?strong>茶葉包裝用紙袋類產品,每批次產品抽取60只。其中40只作為檢驗樣品,20只作為備用樣品。(若樣品過小、過大時,應調整抽樣量滿足總質量不少于300g,其中檢樣、備樣按比例2:1抽取。
對于茶葉金屬罐產品(有涂層),每批次抽25個,其中15個作為檢驗樣品,10個作為備用樣品;對于茶葉金屬罐產品(無涂層),每批次抽10個,其中6個作為檢驗樣品,4個作為備用樣品。
此外,《細則》要求,除以上抽樣要求外,在茶葉成品庫抽取茶葉產品對是否涉及過度包裝情況進行檢查,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2盒,其中1盒作為檢查樣品,1盒作為備用樣品。
檢驗依據
在檢驗依據方面,《細則》對不同類別的茶葉包裝產品提出了具體的檢驗項目和檢驗依據,具體涉及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金屬材料及制品》以及GB 4806.10-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涂料及涂層》等現行有效的企業(yè)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的相關條目。具體內容如下:
表1 直接接觸茶葉塑料包裝檢驗項目
表2 直接接觸茶葉紙包裝檢驗項目
表3 直接接觸茶葉金屬包裝(有涂層)檢驗項目
表4 直接接觸茶葉金屬包裝(無涂層)檢驗項目
判定規(guī)則
《細則》明確,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fā)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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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除上述內容外,《細則》還要求依據現行有效的GB 23350《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規(guī)定,對茶葉產品是否涉及過度包裝情況進行檢查,檢測結果和相關證據可以作為查處茶葉過度包裝的初步證據,及時移送屬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處理。若檢查發(fā)現茶葉過度包裝初步證據的,需及時報送屬地省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同時抄報市場監(jiān)管總局質量監(jiān)督司。